信息公开网

人事师资

关于印发《深圳大学人事争议处理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

发布者:  时间:2021年01月05日 17:18  浏览:

 

 

关于印发《深圳大学人事争议处理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现将《深圳大学人事争议处理委员会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大学

               2019年9月17日

 

 

深圳大学人事争议处理委员会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规范人事争议处理工作,促进学校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深圳大学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具体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教职工对学校有关部门作出的涉及本人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依据本规程提出复核申请。

本规程所指教职工,包括教师、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以我校名义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兼职授课教师、访问教授等人员亦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人事争议处理应遵循的原则:

(一)依据事实合法、公正、及时、有效进行处理;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和学校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三)当事人自愿申请,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设立人事争议处理委员会,受理教职工对人事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复核申请。

第五条 人事争议处理委员会由十一名委员组成,其中包括教职工代表九名,监察部门、法律事务部门的负责人各一名。

学校工会委员会从各二级工会推荐的教职工代表(每个二级工会推荐一名)中遴选产生十一名候选人,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从十一名候选人中选举产生九名教职工代表作为人事争议处理委员会委员。教职工代表须为人公道正派、师德师风高尚、在教职工中享有较高的声誉、能热心为广大教职工服务。

人事争议处理委员会主任委员由人事争议处理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由监察部门负责人担任。  

人事争议处理委员会委员任期为四年,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六条 人事争议处理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行使以下权利:

(一)了解争议的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明材料;

(二)对处理的争议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对学校在人事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人事争议处理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应恪尽职守,负有廉洁、保密等义务。

第八条 人事争议处理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辞去委员职务,或由主任委员提出、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免去其委员职务:

(一)违反廉洁规定的;

(二)违反保密规定的;

(三)违背职业道德的;

(四)连续两次无故缺席委员会会议的;

(五)具有其他不宜再担任委员情形的。

第九条 人事争议处理委员会因上述原因出现委员空缺,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根据需要从有关单位推荐的人选中进行补选。

第十条 人事争议处理委员会在学校监察部门设立人事争议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事争议处理的日常工作。

人事争议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接收人事争议的材料与证据;

(二)指导申请人补充有关材料;

(三)负责会议安排与记录、文书制作与送达、接待与联络以及档案管理等日常事务;

(四)办理人事争议处理委员会授权或委托的其他有关事宜。

第十一条 人事争议处理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由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

人事争议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提前三日将开会日期、地点和议题通知委员,并将涉及讨论议题的有关书面材料送达与会人员。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二条 教职工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可以向人事争议处理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

(一)职称评定;

(二)不予奖励或撤销奖励;

(三)考核定为基本合格或者不合格;

(四)未按国家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待遇;

(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和学校有关规定可以提出复核申请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当事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事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事争议处理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

申请人有三人以上且有共同申请事由的,应推选代表参加复核有关程序。

第十四条 当事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向人事争议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申请书,同时提交人事处理决定等有关材料的复印件。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姓名、出生年月、单位、岗位、政治面貌、联系方式、住址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请事项、事实和理由;

(三)申请日期;

(四)申请人签名。

第十五条 人事争议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查,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四章 调查与决定

第十六条 对决定受理的申请事项,人事争议处理委员会应根据争议事项的难易程度抽签确定三至五名委员(须含法律专家一名)组成调查组具体负责复核工作,并指定其中一名委员担任调查组组长。

第十七条 调查组有权要求有关人事处理部门提交答辩材料,有权对申请事项进行相关调查。调查应至少由两名人员进行,学校有关部门和个人有义务配合,如实说明情况和提供证明材料。

申请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争议事项重大、复杂的,调查组可召集有关各方质证、发表意见。

第十八条 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调查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和学校规章制度等有关规定,在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可进行协调。经协调达成协议的,调查组应制作协调意见书。当事人不愿协调或者协调未果的,调查组应向人事争议处理委员会提交书面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

人事争议处理委员会应召开会议对协调意见书、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进行研究与表决。人事争议处理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处理意见须经与会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九条 人事争议处理委员会的处理意见应当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

二十 人事争议处理委员会通过的处理意见须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涉及中层领导干部的处理还需报学校党委常委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由人事争议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制作《人事争议处理决定书》送达申请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 人事争议处理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申请当事人、人事处理部门也有权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申请当事人或者申请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与争议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争议事项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人事争议处理委员会主任委员的回避,由人事争议处理委员会集体决定;其他委员的回避,由人事争议处理委员会主任委员决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所称“以上”不包括本数;日期计算均为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深圳大学人事争议协调委员会组织规程(试行)》(深大〔2010〕230号)、《深圳大学人事争议协调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深大〔2012〕9号)同时废止。

 

 

 

 

 

 

 

 

 

 

 

 

 

 抄送:

校领导、档案馆。

深圳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9年9月17日印发

 

 

 

 

粤海校区: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3688号 丽湖校区:深圳市南山区学苑大道1066号 电话:0755-26536114
版权所有©️深圳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