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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修订)

发布者:  时间:2021年11月02日 14:45  浏览:

深圳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修订)

20201026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20201130日党委常委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校风、学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生,是指按国家规定的招生程序,经学校正式录取并取得学籍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研究生,经学校正式录取的具有成人高等教育学籍的学生以及来华学历留学生。

已经入学报到,尚处在学籍审查期内的新生,适用本办法。新疆籍预科班学生和在学校学习的协议联合培养学生、在本校交流交换的学生,参照本办法执行。

学籍在本校但在境内外交流交换、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竞赛等活动的学生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坚持处分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学生申诉保障原则。

第四条 本着教育为本、惩戒有容,建立健全学生违规违纪的公共服务消过机制和行为矫正机制。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五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纪律处分的期限:

(一)警告: 6个月。

(二)严重警告:8个月。

(三)记过: 10个月。

(四)留校察看: 12个月。

在处分期内因故休学或停学的,处分期相应延长;有突出表现或特殊贡献的,经学生本人申请,学院()鉴定,学生主管单位审核,学校批准,可视情况提前解除处分,但提前解除的时间不得少于应受处分期限的一半。

第七条 发生违纪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从轻处分:

(一)如实陈述,主动承认错误行为,检查深刻,有悔改表现。

(二)过失且未造成严重后果。

(三)确系他人胁迫或欺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

(四)其他可以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 发生违纪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处分:

(一) 拒不承认错误、故意隐瞒或伪造事实,制造障碍,妨碍调查取证。

(二)对检举揭发人、证人、协助调查者或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送礼行贿。

(三)组织、策划他人违纪。

(四)联合校外人员违纪。

(五)在校期间已受过处分。

(六)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九条 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在处分期内再次违纪应予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同时有两个以上违纪行为均应予处分的,在其中最重处分种类的基础上,加重一档确定处分种类。

第十条 受处分的学生在受处分期内没有各级各类评奖评优评先资格。处分期跨两个学年度的学生,在两个学年度内均没有评奖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一条 在校期间受到留校察看以上的处分,且取得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时仍未解除处分的,学校不授予学位。

第十二条 受处分的学生有悔改表现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到期可按规定程序申请解除。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一节 危害国家与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分

第十三条 学生有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行为,经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实的,依照下列情形分别给予处分:

(一)违反宪法和法律,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被行政拘留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受到治安管理处罚被警告和罚款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认定其行为违反法律法规但免于处罚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从事非法活动,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组织煽动闹事,或进行其他扰乱社会秩序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或散播和张贴妨碍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言论、宣传品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明火,或擅自携带、存放各类危险物品等,造成公共安全或消防安全隐患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公共安全或消防安全事故的,除赔偿造成的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构成违法或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置。

第十七条 对高空抛掷物品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因高空抛掷物品致人受伤或损毁财物的,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还应赔偿有关费用,并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明知自身患有传染性疾病却隐瞒病情、拒不接受治疗或预防措施并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其他因个人行为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国家与公共安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节 妨害社会管理、扰乱校园秩序的行为和处分

    第二十条 卖淫、嫖娼或组织、介绍、强迫、引诱、容留他人卖淫、嫖娼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参与赌博的,初犯者给予记过处分,再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组织赌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酗酒行为,经批评教育无效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酒后寻衅滋事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持有毒品,吸食或注射毒品,介绍他人吸食或注射毒品,向他人提供毒品或吸食、注射场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组织、成立、加入非法宗教、邪教、传销、黑社会或具有黑社会性质的帮派团伙等非法团体并从事非法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参与非法宗教、邪教、封建迷信、传销等非法活动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在学校张贴、散发宣传品、印刷品或拉挂横幅,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具有传播非法或不实内容、人身攻击等严重情节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聚众滋事、打架斗殴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参与打架两次及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打人致伤须按时、足额赔偿有关医疗费用,否则给予加重一级的处分。

 (三)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未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组织聚众滋事、斗殴或勾结校外人员打架肇事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持械打人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器具,未造成伤害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轻微伤或其他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轻伤以上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变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公序良俗活动的,或有其他破坏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节 侵害人身权利、公私财产的行为和处分

  第二十八条 严重侵害他人人身和财产权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偷窥、偷拍、窃听、故意传播他人隐私,或有骚扰、猥亵等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条 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以其他方式侮辱、诽谤、诬陷、恐吓、威胁他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殴打或故意伤害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等的,视情节及后果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 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非法占有或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除应如数偿还和按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虽未窃得财物,但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有撬窃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作案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有协同上述行为人作案,或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等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十二条 其他因个人行为侵害他人、组织合法权益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四节 违反学习、考试、学术纪律的行为和处分

    第三十三条 对一学期内旷课或在教育教学实践环节擅自离校、离岗累计达到10个学时以上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累计达到10-19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累计达到20-29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累计达到30-39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累计达到40-49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累计达到50学时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四条 开学无故不按时返校注册或请假逾期不归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累计达到3天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累计达到4-6天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累计达到7-9天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累计达到10-13天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累计达到14天以上的,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做退学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有违反教学、学术规范行为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通过网络、文字等方式发布相关代课、代考、代写论文信息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请托他人代课或为他人代课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代写论文,买卖论文、试题或考试答案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对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对在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及各类奖励评选中弄虚作假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同时中止发放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已发放的奖学金、助学金及有关证书悉数收回。

    第三十六条 违反考场纪律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

    2.拒绝监考人员查验证件或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5.在考场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私自带出考场;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第一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第二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闭卷考试;

    2.在考试桌上、座位周围或身体上涂写任何与考试课程内容有关的文字或符号;

    3.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

    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进入考场;

    5.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传递考试内容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

    8.交换或协助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

    9.考试交卷结束前持有他人试卷、答卷、草稿纸;

    10.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

    11.持假证明材料申请缓考、补考;

    12.通过技术手段判定为提前获取试卷、刷课、窃取答案等考试作弊行为;

    13.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卷、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严重考试作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替他人参加考试或由他人代替考试;

    2.三人及以上共同策划或实施作弊;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4.请校外人员协助作弊;

    5.窃取试卷、篡改分数;

    6.同一考试时段出现两次及以上考试作弊行为;

    7.其他严重考试作弊行为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第五节 违反学校日常管理规定的行为和处分

   第三十七条 违反学校日常管理规定,有下列损害学校权益、声誉和形象行为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一)未经批准私自转让、许可使用学校知识产权。

  (二)违反规定泄露学校科研成果、技术秘密。

  (三)擅自以学校、学院(部)等机构、单位或学生团体名义对外发布公告、新闻、信息,或组织、参与相关活动。

  (四)在个人商业活动中,未经许可公开使用学校的名称或标识。

  (五)故意损毁、侮辱校旗、校徽。

  (六)其他损害学校权益、声誉和形象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伪造、变造、涂改公章、注册章、证件、证书、证明、档案、成绩单等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十九条 违反《深圳大学学生住宿管理办法(修订)》相关规定,给予以下处分:

   (一)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不服从教育,拒不离开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租借床位的,除退还全部违规收费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不服从教育,拒不驱离租借人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对因宿舍内违规经营、宿舍区域违规活动、饲养宠物、公共场所吸烟等,不服从管理,拒不整改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他人人身和财产权益、公共财产权益受损的,除赔偿造成的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构成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置。

    第四十条 学生组织(社团)在运营和活动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承担责任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对经教育和劝阻后拒不悔改、担任学生组织(社团)的负责人或在违纪行为中承担主要责任的,应从重处分。

   (一)学生社团在筹备期间,开展与筹备无关的活动或宣传,造成不良影响。

   (二)未经批准成立或未申请注册登记,即以学生组织(社团)名义开展活动或宣传。

   (三)学生社团未经年审登记(或逾期未年审)并开展活动或宣传,造成不良影响。

   (四)学生组织(社团)未经集体研究或未履行报批报备手续开展活动或宣传,造成不良影响。

   (五)学生组织(社团)开展营利性活动或宣传、纯商业活动或宣传、与学生组织(社团)宗旨不符的活动或宣传,造成不良影响。

   (六)学生组织(社团)违反规定接受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经费资助,或违反规定与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合作开展不当活动,造成不良影响。

   (七)学生组织(社团)使用经费(含政府拨款、学校自筹、社会捐赠、机构赞助等渠道获取的经费)违反学校财务管理规定,或者侵占、挪用、套取资金。

   (八)学生组织(社团)存在其他违纪违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

    第四十一条 违反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登录非法网站,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攻击或侵入学校公用计算机、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危害计算机信息安全,侵犯他人通讯自由、通讯秘密或其他合法权益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使用校园网电子资源时,有违规下载、私设代理、转让账号,非法牟利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有其他违反国家或学校有关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规定且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章 处分权限和审批程序

   第四十二条 留校察看以下处分决定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决定,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十三条 学生部、研究生院、继续教育学院和国际交流学院分别是全日制本科生(含新疆籍预科班学生)、研究生、成人高等教育学生、来华学历留学生的主管单位。相关学生的处分分别由相应主管单位牵头办理。

   第四十四条 对存在违纪事实的,学生所在学院()应告知学生作出处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本人陈述和申辩(学生本人可提交书面的陈述和申辩材料),根据学生违纪性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核查学生违纪事实;对违纪事实清楚的,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分建议意见,经分管学生工作领导签字、盖章后,报学生主管单位。学生主管单位按本办法相关规定提出处分建议,报请学校作出处分决定。

   第四十五条 对考试作弊的,由教务管理部门提供监考教师认定的学生考试作弊意见,对作弊事实认定清楚的,将材料送交学生主管单位,按第四十三条规定办理。对作弊事实认定有争议的,核定后送交办理。

   第四十六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的程序及处理按《深圳大学学生申诉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 对办理离校手续后违反校规校纪的毕业生,通报接收单位或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其他必要内容。

   第四十九条 处分决定应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布,并由学生所在学院()告知家长。对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生主管单位决定是否公布。处分决定书由学院()送达学生本人,并由本人签收,签收回执由学院()送学生主管单位备案;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处分决定书无法送达的,由学院()在校内公告,公告7日后,即视为送达。处分决定书按学校有关规定统一存档管理。

   第五十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须在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或公告期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的,学校不发给学习证明,并将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章 公共服务消过的条件和程序

   第五十一条 学生初次违反校规校纪且影响不恶劣,应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如果能够主动承认错误、积极改正错误,可以申请参加一定时长的公共服务,暂不作出纪律处分决定。

   第五十二条 在作出学生纪律处分决定前,违纪学生可以在陈述和申辩后提出公共服务消过申请。学院(部)对是否同意学生服务消过申请提出建议后,将《深圳大学公共服务消过申请表》以及学生本人陈述和申辩材料一并送学生主管单位。由学生主管单位研究决定是否同意学生公共服务消过申请。同意学生公共服务消过申请的,纪律处分暂缓作出决定;不同意学生公共服务消过申请的,纪律处分按程序办理。

   第五十三条 公共服务消过的具体规定:

   (一)应给予警告处分的,学生须参加公共服务40小时;应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须参加公共服务60小时。上述公共服务应分周实施,原则上每周一次、每次不超过 2 小时,并于批准公共服务消过申请的决定通过之日起一学年内执行完毕。毕业班学生可在毕业离校前完成。

   (二)公共服务内容由学生主管部门安排实施。

   (三)公共服务的执行监督,由学生主管部门委托的相关单位或学生组织负责。

   第五十四条 公共服务完成后,学生应提交《深圳大学学生公共服务消过反馈表》以及公共服务消过体会至学生主管单位。其中,《深圳大学学生公共服务消过反馈表》需由公共服务岗位提供单位的审核人员签字确认并盖章,公共服务消过体会需由学院(部)辅导员签字并由学院(部)加盖公章,报送学生主管单位备案。

   第五十五条 学生在公共服务消过期间有工作敷衍、态度不端、弄虚作假等情形的,一经发现,服务消过终止,立即启动原处分程序,处分期限自处分决定书下达之日起算。

   第五十六条 学生在公共服务消过期间有违纪行为的,公共服务消过终止,并根据违纪情形从重予以纪律处分。

   第五十七条 应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因违法受到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除外),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可申请保留学籍并留校察看一年。在保留学籍期间,学生须于每个工作日内完成公共服务至少2小时,无特殊情况不得离岗(包括寒暑假)。学生在参加公共服务期间表现确实良好的,一年后可申请恢复学籍并降格处分;如存在工作敷衍、态度不端、弄虚作假等情形的,一经发现,立即执行原开除学籍处分决定。

   第五十八条 接受公共服务消过的学生,在服务消过完成前没有各级各类评优评先的资格。公共服务消过工时不可用于各类评奖、评优、推优、荣誉或资格认定等用途。

第六章 解除处分的申请条件和程序

   第五十九条 受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内需完成行为矫正的公共服务,服务工时标准如下:

   (一) 警告:处分期为6个月,需完成公共服务10个小时。

   (二) 严重警告:处分期为8个月,需完成公共服务20个小时。

   (三)记过:处分期为10个月,需完成公共服务30个小时。

   (四)留校察看:处分期为12个月,需完成公共服务40个小时。

    学生违纪处分后行为矫正的公共服务,其申请办法和实施方式参照公共服务消过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受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完成行为矫正的公共服务,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期满可申请解除处分。

   第六十一条 解除处分需由学生个人提交《深圳大学公共服务工时记录表》和《深圳大学本科生解除违纪处分申请表》,经学院(部)分管学生工作领导签字、盖章后,报学生主管单位,由学生主管单位报请学校作出解除处分决定。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以下” 处分均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1130日起施行。原《深圳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修订)》(深大2017168)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内容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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