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予学士学位的基本要求见《深圳大学学位条例实施办法(修订)》之第三章,具体如下:
第八条 根据我校目前的专业设置,我校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门类有:哲学、经济 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医学、管理学和艺术学。相应授予的 学士有:哲学学士、经济学学士、法学学士、教育学学士、文学学士、历史学学士、理 学学士、工学学士(含专业学位“建筑学学士”)、医学学士、管理学学士和艺术学学 士。
第九条 学校学士学位证书授予对象分为“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三种。
( 一 ) “ 普 通 高 等 教 育 本 科 毕 业 生 ” 是 指 全 日 制 本 科 毕 业 生 ( 含 港 澳 台 华 侨 学 生)。其所获学士学位证书的内页注明为“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二)“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是指通过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 形式,完成学历教育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其所获学士学位证书的内页注明为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三)“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是指在在我校完成大学本科学历教育且不具有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本科毕业生。其所获学士学位证书的内页注明为“来华留学本科毕业 生”。
第十条 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一)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通过本科培养方案规定的政治理论课 学习,能掌握马列主义的基本理论,并能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问 题、认识问题。
2. 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本科培养方案各项要求,获得规定学分,经审核准予毕 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成绩表明已较好地掌握了本科的基础理论、 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基本能力者。
3. 在校期间没有受过留校察看以上的处分,或虽受过相应处分,但毕业时处分已解 除者。
4. 结业后一年内回校重修,如取得毕业资格,同时达到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授予 学位时间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之日)。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1. 凡违反上述第十条第(一)项第1则者。
2. 毕业时思想品德鉴定为不合格者。
3. 在校期间受过留校察看以上的处分,毕业时仍未解除处分者。
4. 因其他原因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不应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十一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一)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 成人夜大本科毕业生
(1)同第十条第(一)项第1则;
(2)完成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3)通过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考试,成绩 合格;
(4)通过学校组织的包括一门基础课和两门专业课在内的“主干课程”考试,成绩 全部合格;
(5)在规定的申请学位的期限内申请(即符合申请条件之日起至本科毕业证书注明 的毕业日期之后一年内)。
2.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
(1)同第十条第(一)项第1则;
(2)通过毕业论文答辩,符合本科段(或独立本科段)毕业条件;
(3)参加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考试,成绩 合格;
(4)在规定的申请学位的期限内申请(即符合申请条件之日起至本科毕业证书注明 的毕业日期之后一年内)。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1. 成人夜大本科毕业生
(1)凡违反第十条第(一)项第1则者;
(2)受过行政拘留处罚或有刑事犯罪记录者;
(3)因违纪受学校或所在工作单位处分者;
(4)参加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外国语考试未通过者;
(5)参加学校组织“主干课程”考试未通过者;
(6)超过了申请学位的期限;
(7)因其他原因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不应授予学士学位者。
2.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
(1)不符合毕业条件;
(2)未通过毕业论文答辩;
(3)未通过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外国语考试;
(4)超过了申请学位的期限;
(5)因其他原因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不应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期间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纪律规定;
(二)通过所在专业的基础课程、专业课程的考试;
(三)初步掌握汉语,要求具有使用生活用语和阅读本专业中文资料的初步能力;
(四)完成有一定工作量的本科毕业论文,成绩合格。
第十三条 对于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位申请人,学位评定 委员会不再受理该申请人学士学位的申请。
第十四条 学士学位申请和审核程序
(一)全日制本科毕业生
1. 由毕业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学士学位申请表”。
2. 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逐一审查本科毕业生的政治表现、学习成绩和有关材 料,将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学生材料报教务部审核。
3. 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决定授予学士学位,发给学位证书。
(二)成人本科毕业生
1. 由毕业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学士学位申请表”。
2. 成人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推荐名单,连同其有关材料(毕业证书复印 件、省外语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等)送教务部初审。
3. 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由自考主办单位提出推荐名单,连同有关材料
(毕业证书复印件、省外语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等)报教务部审核。
4. 学校组织初审合格的成人本科毕业生学位申请者进行包括一门基础课和两门专业 课在内的“主干课程”考试。
5. 有关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拟授予学士学位者名单及材料报教务部审核。
6. 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决定授予学士学位,发给学位证书。
第十五条 对于已获得学士学位者,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 国学位条例》及本办法规定的情况,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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