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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学学生临时困难补助实施办法

发布者:  时间:2021年11月02日 14:21  浏览:

深圳大学学生临时困难补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规范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管理和使用,充分发挥临时困难补助的应急救助功能,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困难,使他们能够顺利完成学业,依据国家有关资助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临时困难补助,是指学校对遭遇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在校基本学习生活陷入困境,且其他社会保障和资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覆盖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学生,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在校学生。

第四条 申请临时困难补助的基本条件:

(一)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 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五条 因下列突发性、临时性、特殊性原因导致学生本人在校学习生活经济困难的,可以申请临时困难补助:

(一) 学生本人罹患重大疾病或遭受达到伤残等级的严重意外伤害,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保障后,基本生活仍暂时陷入困境的;

(二) 学生的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罹患重大疾病、遭受严重意外伤害或者死亡,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保障后,家庭经济陷入困境,学生在校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

(三) 学生家庭遭遇严重自然灾害,家庭经济陷入困境,学生在校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

(四) 其他突发临时事件造成学生经济困难。

第六条 临时困难补助金额根据学生的实际花费及需求,按照以下原则和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审定。

原则上临时困难补助的额度一般为每人每年不超过10000元,并按照学生不同困难情况分为以下三个补助等级:

(一) 因突发事件而无法维持上学的基本生活费用,通过个人申请和相关审核,给予符合条件者一次性或分次发放临时困难补助共计1000-2000元的临时困难补助。

(二) 本人生病医疗费用较高、父母一方重病、病逝或家庭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海啸、干旱、洪涝等),家庭经济出现危机,无法维持基本支出或生活费用,通过个人申请和相关审核,给予符合条件者一次性或分次发放共计2000-5000元的临时困难补助。

(三)本人重病,家庭经济出现特别困难,无法支付学生上学或看病费用,通过个人申请和相关审核,给予符合条件者一次性或分次发放共计5000-10000元的临时困难补助。

第七条 临时困难补助的评审流程如下:

(一) 学生申请

临时困难补助的申请,可根据需要,随时提出申请。

学生本人在学校网上办事大厅提交临时困难补助申请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1.发生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关于发生意外事件、责任认定及赔偿认定等相关证明材料。

2.学生本人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的,需提供医疗费用结算单据及清单、疾病诊断证明或岀(入)院证明、病历等相关证明材料。

3.因被抢劫、盗窃造成重大财产损失致困的,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

4.因学生亲属患病或遭遇意外致使学生本人陷入困境的, 需提供家庭成员户口簿;

5.证明申请人遭遇其他突发性、紧迫性情况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材料。

学生因病、家庭变故、不可抗力等情况无法自行提交申请的, 辅导员在核实相关情况后,可代为办理申请手续。

(二) 学院(部)初审

学院(部)对申请临时困难补助学生的情况进行核实,经学院集体决议后提出建议补助金额,导出申请表,经学院领导签字后报至学生部学生资助中心(研究生报送至党委研工部)。

(三)学生部审批及发放

学生部学生资助中心对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进行审核,报学生部领导审批。

第八条 临时困难补助经费的管理原则

(一) 专款专用。困难补助只能用于帮助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上临时出现的困难和专项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二) 合理资助。临时困难补助应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补助金额。

(三) 规范使用。受助学生必须按照申请的用途合理使用困难补助,以解决学习、生活中的困难。

第九条 临时困难补助由学生部学生资助中心视申请和审批情况将困难补助发放至学生本人银行账号。若学生本人因特殊原因需要他人代签名,可由学生所在学院辅导员代签名。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不予补助,或取消其受助资格并责令其退还已领的补助:

(一) 被他人举报有高消费行为或铺张浪费行为,经查实者;

(二) 在申请困难补助过程中弄虚作假者;

(三) 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勤工助学,不愿意通过自身努力解决困难者。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指重大疾病,参照保险业《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的规定。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挪用、克扣、截留困难补助资金。对骗取困难补助金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资助,追回资助金,相关信息记入有关部门诚信体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其他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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