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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学本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发布者:  时间:2021年11月02日 17:20  浏览:

深圳大学本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根据教育部等六部委《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大学在校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四条 学生部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本科生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五条 各学院(部)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以下简称认定工作组),负责所在单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认定工作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担任组长, 成员包括辅导员、班主任代表和学生代表等。认定工作组成立后, 其成员名单要在本单位公示,每学年调整一次。

    第三章 认定原则与条件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实行民主评议、量化测评和学生部核定的原则。

第七条 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等级认定的主要依据是学生申报的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和家庭必要支出。

第八条 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设置一般困难、 特别困难两个等级。

(一) 家庭经济一般困难,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只能承担一部分学费和生活基本费用。

(二)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完全不能提供基本上学费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认定特别困难的参考条件:

 1. 下列情况原则上应认定为特别困难学生:

(1)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3)特困供养学生。

(4)孤残学生。

(5)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6)烈士子女。

2. 下列情况可作为认定特别困难学生的参考条件:

(1)抚养人无劳动能力,且家庭无稳定经济收入的。

(2)直系亲属或者本人患重症,需长期自费治疗,且缺少 经济来源的。

(3)家庭遭遇严重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以近三年为主)的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第九条 全日制香港学生所在家庭获特区政府综合社会保障援助计划资助、全日制澳门学生所在家庭获特区政府特别援助金(弱势家庭特别援助)、全日制台湾学生所在家庭获当地政府社会局认定为“低收入户"、“中低收入户”,具备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资格。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学校每学年第一学期集中开展一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在集中认定时间之外,一般不再受理学生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如下:

(一)学生部发布工作通知

每年6月,学生部发布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预通知,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须如实填写《深圳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深圳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9月,学生部发布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通知。

(二)学生申请

需要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操作步骤如下:

1. 在学校网上办事大厅“困难认定”版块中:

(1)填写问卷;

(2)填写基本信息;

(3)上传相关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

(4)按学院(部)要求将《深圳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连同其他相关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并提交给所在学院验核。

2. 学生应对填报资料和申请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做出承诺。

相关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包括:

(1)相关证件,如建档立卡手册、低保证、五保证、特困 职工证、下岗证、残疾证、烈士证等;

(2)直系亲属或本人患病的,需提供医院诊断证明和相关票据;

(3)家庭遭受灾害的,一般应提供学生户籍所在地乡(镇) 或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

(三)学院(部)评议

各学院(部)认定工作组对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材料进行审核,并安排辅导员或班主任与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进行一对一谈话,并做好谈话记录。认定工作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结合谈话结果进行民主评议,确定各困难等级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

认定工作组在评定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时,要保护学生尊严和隐私,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 学院(部)审议与公示

各学院(部)认定工作组对通过审议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困难等级以适当方式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在公示期内,认定工作组如收到异议材料,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师生如对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书面方式向学生部提请复议。学生部在接到复议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 则做出调整。

学院(部)应当将公示无异议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评定等级填入学校网上办事大厅“困难认定”版块,并打印汇总表报学生部。

(五) 学生部组织审批

学生部汇总学院(部)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并 进行复核审批。复核过程中如对学院(部)的审议结果有异议, 学生部应及时向学院了解情况,并有权对审核结果进行调整。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 学生部和各学院(部)可通过信件、电话、实地 走访等方式不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调研、回访、核查。 各学院(部)需实时向学生部反馈经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 籍异动情况。

第十三条 各学院(部)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生应及时告知学院并由学生部审核后做出调整。

第十四条 失信惩戒。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虚构申请理由,伪造相关要件,骗取资助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认定结果,收回资助资金, 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学生部根据校规校纪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部工作人员、各学院(部)认定工作组成员须对申请认定学生的相关个人信息进行保密,规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的审核、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操作,杜绝隐私信息外泄,保护受助学生尊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其他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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