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秉承“自立、自律、自强”的校训精神,围绕“培养高素质创新创业人才,引领社会进步与发展”的人才培养目标,激励学生奋发向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先进个人奖项:
(一)单项先进个人奖
1.学业类
(1)学习之星
(2)双创之星
2.特长类
(1)文体之星
3.公共服务类
(1)公益之星
(2)优秀学生干部
4.特殊贡献类
(二)综合先进个人奖
1.荔园之星
在本学院(部)范围内专业学习、创新创业、公共服务等方面综合评价优异者,可评荔园之星奖。
2.荔园卓越之星
在全校范围内专业学习、创新创业、公共服务等方面综合评价排名前十者,可评荔园卓越之星奖;排名第十一至第二十者,可评荔园卓越之星提名奖。
第三条 申报先进个人奖项,须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本校二年级以上(含)且所参评年度内在校学习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生;
(二)所评选学年度和评选期间没有受到学校行政、党、团处分;
(三)所评选学年度所有课程及格(特殊贡献类除外)。
第四条 先进个人评选的依据及条件:
(一)单项先进个人
1.学习之星
以所评选学年度内所有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为依据进行评选,平均学分绩点高者优先。
平均学分绩点根据评选时施行的《深圳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计算。
2.双创之星
以创新创业、学术理论研究、科技发明创造的成果为依据,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参加评选:
(1)在国内外学术性刊物上发表理论研究文章(参照学校教师科研成果学术论文类奖励办法);
(2)在学术理论研究、科技发明创造、专业竞赛等方面成绩突出,获得过校级以上的表彰;
(3)获得专利;
(4)成功申请政府科技创新规划项目(含社科人文类别);
(5)参加创业竞赛,获得过校级(含)以上的表彰。
3.文体之星
以文体比赛成绩、演出活动中的表现为依据进行评选,评选条件为:在校级(含)以上文体活动中评价优秀。
4.公益之星
以志愿服务工作实绩为依据进行评选,评选条件为:积极参与志愿服务工作。
5.优秀学生干部
以所担任的学生组织职务工作绩效为依据进行评选,评选基本条件为:学生在评选学年度内担任相关职务至少一学期以上(无故离任或被免职者不得参评)。
学校党政部门直接指导、管理的学生组织的学生干部,由相关部门根据其工作绩效进行评选;学院(部)指导、管理的学生组织的学生干部,由所在学院(部)根据其工作绩效进行评选。
所担任的工作属勤工助学性质并领取报酬的,不参加此项评奖。
6.特殊贡献类
主要表彰参军服役期满返校继续修读学业且表现优异,或为国防事业做出其他突出贡献;在见义勇为、拾金不昧、帮弱助残、抢险救灾等方面道德品质优秀、有突出先进事迹;在某领域取得重大成绩、受到重大表彰或产生重大积极社会影响,能激励广大学生或在学生群体中起到示范作用的学生。
(二)综合先进个人奖
1.荔园之星
主要表彰在专业学习、创业创新、公益服务等方面综合评价优秀的学生。学生在评选年度内须在学业类单项先进个人奖评选中获其中至少一项单项奖学金,同时在公共服务类单项先进个人奖评选中获其中至少一项单项奖学金;上述单项奖至少有一项为一等以上奖学金(含)。
2.荔园卓越之星
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荔园之星评奖条件;
(2)学生在评选年度内学业成绩在4.0以上或同年级专业排名第一名;
(3)在创新创业及公益服务方面表现突出,达到双创之星或公共服务类一等奖或特殊贡献类奖项的评选条件;
(4)其它综合表现优秀。
第五条 先进个人评选与奖学金评定挂钩。各先进个人奖项对应的奖学金等级及获奖比例如下:
(一)学习之星可获一等、二等、三等奖学金。获奖比例不超过本学院(部)参评学生总人数的10%,其中一等奖占1%,二等奖占3%,三等奖占6%。
(二)双创之星可获一等、二等、三等奖学金。不设比例。
(三)文体之星可获一等、二等、三等奖学金。其中一等、二等不设比例;三等奖获奖比例不超过本学院(部)参评学生总人数的2%。
(四)优秀学生干部可获一等、二等、三等奖学金。获奖比例不超过本学院(部)参评学生总人数的4%,其中一等奖占0.5%,二等奖占1.5%,三等奖占2%。学校党政部门直接指导、管理的学生组织,评选指标单列,单列指标的总体获奖比例为不超过评选学年度内全校参评学生总人数的1%。
(五)公益之星可获一等、二等、三等奖学金。其中一、二等奖学金获奖人数的比例不设比例;三等奖获奖人数的比例不超过本学院(部)参评学生总人数的2%。
(六)特殊贡献奖。不设比例, 需有事迹佐证材料。
(七)荔园之星。设荔园之星奖学金,设奖名额根据年级、专业(未分专业的年级按招生目录设置的专业数)和参评学生人数,综合核定至学院。
(八)荔园卓越之星。设荔园卓越之星奖学金,是学校设立的本科生最高荣誉奖学金。全校每学年评选不超过十名荔园卓越之星奖、不超过十名荔园卓越之星提名奖。荔园卓越之星的评选实行申请人答辩制。
第六条 奖金标准为:单项奖一等奖奖金3000元,二等奖奖金2000元,三等奖奖金1000元;荔园之星奖学金奖金20000元;荔园卓越之星提名奖奖金30000元,荔园卓越之星奖奖金50000元。特殊贡献奖奖金额度,有相关文件规定的,按文件规定执行;无规定的,由学校奖学金评定领导小组评定。
第七条 每年的9-11月为先进个人评选时间。
评选学年度从上一年的9月1日起至当年的8月31日止。各类先进个人的评选,以学生在所评选学年度的成绩为依据(即将毕业的学生参评材料可适当延至申请截止日期)。申请特殊贡献类奖的可不受此时间限制,评选者事迹须为在校期间发生,且申请人单位表述须为深圳大学。
学院(部)获奖人数,以评选学年度内可参评人数为基数,按各类奖项百分比计算,四舍五入取整数。
学生跨学年转专业/学院(部)的,在转入专业/学院(部)参加评选;非跨学年转专业/学院(部)的,在原专业/学院(部)参加评选。
第八条 评选程序:
(一)各学院(部)成立学生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作为本院(部)学生先进个人评选及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机构,组长由学院领导担任,成员须含辅导员、教师代表及学生代表。
(二)各学院(部)(参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和本单位实际,制定评选工作细则。细则内容应包括学生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组成、评选程序、考评单位划分、申诉机制等。细则制定应充分征求学生代表意见并公示,经学院(部)学生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学校学生工作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三)各学院(部)根据实际情况,以最大共性组建考评单位,按年级或专业或自然班等,成立基层评选工作小组。
基层评选工作小组负责组织相关奖项的申报和评选,公示评选结果(第1榜),并受理学生异议与投诉。
(四)学院(部)学生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公示汇总结果(第2榜),并受理学生异议与投诉。
(五)学院(部)学生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将两榜公示后的获奖候选人名单报学生部,由学生部审核评选程序及异议处理情况并进行校级公示(第3榜),学生异议与投诉转至所在学院受理。
(六)第1榜须在其所在考评单位范围内公示,第2榜须在全院(部)范围内公示,公示期均为3个工作日;第3榜须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第3榜公示期结束后,不再受理异议与投诉。
(七)学生对评选结果有疑问的,可向相应评选(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提出异议或投诉,各评选(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须认真核查。情况属实的,须对评选结果进行更正,并在相应范围内通报。
(八)学生工作部门将公示后的获奖候选人名单报学校,经学校审批同意后,发布先进个人表彰决定及正式获奖名单。
第九条 表彰奖励办法:
先进个人由学校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按学期发放奖学金,其个人评选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学校奖学金荣誉可兼得,奖金以最高一项计发。
学生参评学校先进个人,不影响参评国家奖学金或校外单位所设的奖项及奖金。(设奖单位另有要求除外)
第十条 凡在先进个人及奖学金申请中弄虚作假者,取消其在校期间所有年度的先进个人及奖学金申请资格;已经获得荣誉称号或奖金的,撤销荣誉称号,收回获奖证书并停发奖学金。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2018学年度开始施行,由学生部负责解释。原《深圳大学本科生先进个人评选及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深大〔2014〕207号)同时废止。